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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规定的汽车强制报废年限是: 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年限为15年;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年限为10年;上述车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必须根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污染物排放等有关规定进行严格检验,检验合格后的可延长使用年限,但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
(1)除9座(含)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外,其他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并符合延期报废条件要求延缓报废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填写《机动车延缓报废申请表》,向车籍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机动车延缓报废业务。(2)查档合格的车辆,上检测线检测车辆性能。(3)经车辆性能检测和车管所对车辆的综合鉴定合格的车辆返还牌证,并在行驶证上加益延缓报废检验章,不合格的车辆予以报废。须经车管所核准报废后,车主将报废车辆交由指定的金属回收,回收后,在公路规费有效期内,持《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其影印件,到车籍所在地的公路规费征集机构办理销户手续。
车辆强制报废的年限为: 1、非营运的小、微型汽车没有使用年限,只要能通过年检就不用报废; 2、出租车的报废年限是8年; 3、非营运的大、中型汽车的报废年限是20年; 4、微型载货汽车的报废年限是12年; 5、半挂牵引车的报废年限是15年; 6、大、中型旅游、公路客运车的报废年限是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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