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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管所强制报废车辆:国家引导报废达到一定里程的机动车。达到下列里程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可以将机动车出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一)小微出租客车行驶60万公里,中型出租客车行驶50万公里,大型出租客车行驶60万公里;(二)租赁客车行驶60万公里;(三)小中型教练客车行驶50万公里,大教练客车行驶60万公里;(四)公交客车行驶40万公里;(五)其他小微营运客车行驶60万公里,中型营运客车行驶50万公里,大型营运客车行驶80万公里;(六)专用校车行驶 40万公里;(七)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车和大型非营运车辆行驶60万公里,中型非营运载客车行驶50万公里,大型非营运载客车行驶60万公里;(八)微型载货车行驶50万公里,中轻型载货车行驶60万公里,重型载货车行驶70万公里(包括半挂车和全挂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行驶40万公里,装有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行驶30万公里;(九)专用作业车辆和轮式专用机械车辆行驶50万公里;(十)三轮摩托车行驶10万公里,其他摩托车行驶12万公里。
汽车强制报废,需要以下手续: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机动车登记的,应当填写申请表,车辆行驶证,并提交身份证,车辆登记证书,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我国现行规定的汽车强制报废年限是: 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年限为15年;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年限为10年;上述车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必须根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污染物排放等有关规定进行严格检验,检验合格后的可延长使用年限,但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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