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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是否提前通知视双方约定执行。但用人单位不续签或者用人单位降低劳动条件劳动者不续签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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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6条.37条.40条等相关规定的,终止劳动合同需要事先通知,其他条件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根据《劳动合同法》执行,使用者依法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合同的终止情形包括哪些1、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期满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最主要形式,适用于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 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约定的期限到期或工作任务完成,劳动合同通常自然结束。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于退出劳动能力市场的劳动者基本生活已经通过养老保险制度得到保障,劳动者不再具备劳动合同意义上的主体资格,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只要工人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就会结束。3、劳动者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布死亡或失踪,意味着劳动者作为自然人从主体消失。宣告死亡,是公民失踪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宣布下落不明,是市民下落不明的法律制度,利益相关人员申请,法院宣布下落不明,代理财产。当劳动者死亡.因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 死亡后,最为民事主体和劳动关系当事人,无法再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自然也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当然终止。4、用人单位依法宣布破产。营业执照被吊销。命令关闭。破产被撤销。债务人的所有资产不足以偿还到期债务时,债权人通过一定程序平均偿还债务人的所有资产,债务人免除不能偿还的其他债务,人民法院宣布破产。吊销营业执照是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企业法人违反规定实施的一行政处罚,对企业法人而言,吊销营业执照就意味着其法人资格被强行剥 夺,法人资格也就随之消亡。用人单位被责令关闭,是指合法建立的公司或企业在存续过程中,未能一贯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被有关政府部门依法查处。使用者单位被取消是指企业未经合法程序成立或形式合法但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实际表现,被政府部门发现后被调查。根据《民法通则》、《公司法》和《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企业依法宣布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被命令关闭或撤销,意味着企业的法人资格被剥夺,企业无法按照劳动合同履行权利义务5、使用者决定提前解散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由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股东会和股东大会决议等原因,使用者提前解散的,其法人资格不再存在,必须中止所有经营和经营相关活动,原债权债务包括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终止法律规定不可能包含现实生活中出现的所有现象,因此,《劳动合同法》将这一规定作为兜底条款。
按照《》规定,符合《法》第36条、37条、40条等相关规定的,终止劳动合同需要提前通知,其他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执行,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对应的经济补偿金或者的,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部办公厅 《关于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劳动合同是否应提前通知对方的复函》 劳办力字[1992]1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厅: 你厅劳动争议仲裁处一九九二年一月十三日《关于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劳动合同是否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问题的请示》收悉。 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是指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合同一方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就应终止执行。如双方认为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也要提前通知对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将需要提前的时间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 劳动部办公厅 一九九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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