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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股权强制执行引起的股权转让,除应符合一般股权转让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或受下列因素的限制:1、有强制执行的依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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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股权强制执行引起的股权转让,除应符合一般股权转让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或受下列因素的限制:1、有强制执行的依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依据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及其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上列执行依据应当具有给付内容,否则不应作为强制执行股权的依据,不能扩大解释。2、执行时履行通知义务。保护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只有其他股东依法放弃了优先购买权的,才可强制执行转让。3、股权强制执行的范围应限于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数额及执行费用。
对于被法院检查的部分所有权,股东无法转让的未检查的所有权,股东可以自由支配转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一些问题的规定》第53条,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的投资权益和所有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时,应通知相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股息。被冻结的投资权益和所有权,被执行人不得自己转让。
大股东不得强迫小股东转让股权。转让自己的股份是股东的权利,大股东不能强迫小股东违背自己的意愿交易股份,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转让有一定的条件。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股东之间的股份转让是任意的。股份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必须得到其他股东一半以上的同意,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也可以进一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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