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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不可以强迫小股东转让股权。 对自己拥有的股份进行转让是股东的权利,大股东不能强迫小股东违背自己意志交易股份,但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有...
不可以强迫股东转让股权。对自己拥有的股份进行转让是股东的权利,大股东不能强迫小股东违背自己意志交易股份,但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有一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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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权以及是否有义务要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来确定。除非约定了生效条件,股权转让协议生效的时间一般是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关于公司事务的交接在合同中应当有单独规定。在交接之前,原股东、法人应当继续履行其职责,按照合同约定将公司交接给受让方。至于交接期间转让方包括法人代表的权利限制,应当在股权转让协议中作出约定,没约定的,根据协议确定的精神,以公司利益为根本来确定。例如对外担保行为,严重影响后续经营的重大资本支出都是违背股权转让契约精神和诚信的,应当予以避免。对于公司外部的第三方而言,在工商变更登记之前,原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仍然是公司的有效代表,转让方以及受让方均不得以股权转让合同对抗外部的善意第三人。
不可以强迫股东转让股权。对自己拥有的股份进行转让是股东的权利,大股东不能强迫小股东违背自己意志交易股份,但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有一定条件。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新《公司法》第71条第一项规定,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所有权。虽然没有限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的所有权转让,但实践中有些公司股东根据公司所有权的争论往往规定了这个限制。从新公司法的立法精神来看,对于公司内部股权转让,完全属于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事情,如果股东们根据风险防范和股权结构的考虑,通过章程限制公司内部股权转让的条件,规定公司内部转让时其他股东按股权比例的优先购买权,法律必须允许。新《司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允许章程作出例外规定,该条属于任意条款,股东可以根据该规定限制所有权内部转让。对股份有限公司来说,股份有限公司是资产公司,流通性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生命,与公司和第三者的利益有关。因此,股份公司的股份自由转让是外部问题,外部问题一般不能按章程变更。公司章程通过章程对无名股票转让增加限制条件,是股票公司基本制度的根本破坏,是公司利益相关人员权益的重大侵害。因此,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新公司法股份自由转让原则是强制性的规定,不能通过公司章程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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