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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收养关系判决书的事项

2022-07-25
收养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须生父母双方共同送养,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并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本案中,被告高某未经原告张某同意,在张某不明知的情况下,擅自将高钇辛送养给被告张某1、杨某,张某1、杨某收养高钇辛后,亦未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故该收养行为无效。因此,原告张某要求确认被告高某与张某1、杨某所形成的收养行为无效并予以解除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高某关于高钇辛系寄养在张某1、杨某家及被告张某1、杨某否认收养高钇辛之辩解意见,与本案事实及证据不符,且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高某未征得原告张某同意,擅自送养高钇辛,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其从张某1、杨某处收取的人民币现金5000元应当返还;张某1、杨某为抚养高钇辛所支出的抚养费用,亦应由高某适当补偿。被告张某1、杨某未征得原告张某同意收养高钇辛,且在收养后亦未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应承担一定过错责任。可适当减少被告高某补偿抚养费数额。原告张某要求变更、抚养高钇辛因属另一法律关系,可另行处理,本案不予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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