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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监护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实行的监督和保护。承担监护义务的人为监护人。监护不是一种权利,而是一种义务。监护同亲权也有所不同。监护制度的作用在于在自然人具有权利能力而无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帮助这种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得到实现,从而得到生存和发展,使社会成员之间的互助义务得到法律和强制性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0条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但是,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的法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人民法院在认定涉外民事关系时会考虑下列因素: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 (2)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3)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4)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5)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凡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在认定涉外民事案件时会考虑下列因素:(1)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2)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3)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4)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5)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凡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人民法院在认定涉外民事关系时会考虑下列因素: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 (2)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3)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4)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5)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凡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在认定涉外民事案件时会考虑下列因素:(1)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2)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3)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4)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5)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凡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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