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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在司法活动中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感化、挽救的方针,...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女性未成年人、未成年的残疾子女、继子女、养子女、非婚生子女、父母离婚后随其中一方生活的子女,应当依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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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或者其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其他家庭成员或者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给予劝诫、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义务,由其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诫、制止;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拒不改正的,未成年人的亲属或者就读学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撤销原监护人监护资格后,应当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原监护人仍应当支付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用。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影视节目、音像资料、电子出版物。出版、播映不适宜未成年人阅读、观看的图书、报刊、影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应当在醒目位置标识警示说明。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向未成年人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有害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相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对互联网信息进行管理和监督。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子女的教育和监护服务工作,外出务工人员子女集中的地区每个乡镇应当建立寄宿制学校,在乡镇、村社推行建立外出务工人员子女托管服务机构,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未成年学生给予寄宿费用减免或者资助。鼓励社会捐资支持寄宿制学校和托管服务机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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