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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质押合同登记程序为:1。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质押登记;2。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收到专利质押登记申请文件之日起7个工...
1、国家知识产权局是专利质押合同的登记管理部门,具体工作由协调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协调部门)负责。2、登记申请文件齐全,费用支付完成之日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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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质押应具备以下一些条件:(1)专利权必须有效。(2)作为质物的是专利权中可转让的财产权,即因取得专利权而产生的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系指独占权和由此派生的许可权、转让权、标记权等。在债权未受清偿前,出质人应用其质物(专利权)的全部来担保债权的实现。但是,需要提醒您,专利权质押您的专利权将会受到限制,不能够进行买卖,同时出质以后的专利维持费用由专利权人承担。
1、国家知识产权局是专利质押合同的登记管理部门,具体工作由协调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协调部门)负责。2、登记申请文件齐全,费用缴纳之日为受理日。3、协调司将受理后的申请文件输入“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数据库”,进行管理。4、如需补正,通知当事人按《补正通知书》限期补正。5、逾期不补正、补正不合格或不予登记的,不予登记。6、检索注册申请涉及的专利权,确认其在质押期间的法律状态。法律状态不明确的,不予登记。7、协调司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不含补正时间)对登记申请作出审查决定。不予登记的,向当事人发出《不予登记通知书》,说明理由。对准予登记的,向当事人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流程管理部门发出《准予登记通知书》,进入各审查部门相应的授权管理程序
劳动合同的必备事项: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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