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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日起,按日来...
1.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逾期仍不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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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纳金时间与计算方法如下: 滞纳金开始计算的时间从用人单位未按时缴费日起算,一直到重新开始缴费的那天。 打个比方,如果缴费时间是15日,自从2014年1月15开始起未缴费,然后到2014年10月15日重新缴费,一共也就是10个月,那就是全部需要补缴滞纳金的全部时间。 2.欠缴费之日起,按日每天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这是每天都要计算进去的,如果每月按照900元来说,按照上面所得到的时间也就是10个月,一共300天。 计算方法如下: 第一个月到缴费那天一共是10个月,那么900*0.05%*300(天数) 第二个月到缴费那天一共是9个月,那么900*0.05%*270(天数) 以此类推,最后一个月,也就是30天,然后将所有的月份加起来就是滞纳金费用。 按照社保局的规定,按照上面所说,如果是第一个月应缴纳日期后的一个月之内补缴,都是不扣费的,也就是如说如果8月15日是应缴纳时间,那么到9月14日前都是不核算滞纳时间,这样就有比较宽松的时间找工作或者找到下一家承接社保的公司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011年6月30日前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2011年7月1日起根据《社会保险法》,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以每月应缴纳的社保费金额计算。 帐目所属期:2011年6月以前(不含6月)的费款公式:滞纳金=应缴费款*(2011年6月30日-滞纳金加收日期起+1)*千分之二+应缴费款*(滞纳金加收日期止-2011年7月1日+1)*万分之五;帐目所属期:2011年6月以后(含6月)的费款公式:滞纳金=应缴费款*(滞纳金加收日期止-滞纳金加收日期起+1)*万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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