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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撤销缓刑之程序 缓刑的执行,以接受社区矫正为主。对屡次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经司法所多次批评教育仍不悔改的。应由司法局对其违法和违反...
申请人:XXX,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市XX路XX号。 被申请人:XXX,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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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一条、第三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制定的《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和《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格式》样本,法院和看守所对宣告缓刑的在押罪犯应严格按照以下诉讼程序办理,并履行相关的法律手续。即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不能立即交付执行。如果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押,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先行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或者《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并立即通知有关公安机关执行。宣告缓刑后,应制作《释放通知书》交看守所释放被羁押人。看守所在释放被羁押人时,应当使用《释放证明书》而不是《刑满释放证明书》,因为缓刑罪犯没有在看守所服刑,不存在“执行期满。
是需要有执行通知书,但这在程序上出现了问题,应是法院送达给司法行政机关。见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在向其宣判时或者在其离开监所之前,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判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法律文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 第七条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后,应当及时向社区矫正人员宣告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社区矫正期限;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被禁止的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社区矫正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1)税务机关应派两名以上税务干部实施检查;(2)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9条规定,派出的税务人员实施检查时,应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3)应按《税收征管法》第54条规定的方法和手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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