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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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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最新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听证程序,建议贵公司密切关注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只有在“行政机关在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时,当事人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其他情况下行政机关没有告知义务,并且自当事人知道行政机关对自己进行行政处罚之时到行政处罚决定做出之时的这段时间内,当事人有权提出要求听证,行政机关但不是必须得组织听证。
行政机关应在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就告知当事人做出该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必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履行相关的告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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