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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的期限由承租人和出租人自行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十年。超出二十年的期限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的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
房屋租赁合同期限: 1.当事人约定了租赁期限的,为定期租赁;未约定租赁期限的,为不定期租赁;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而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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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的期限由承租人和出租人自行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十年。超出二十年的期限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的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七百零四条规定,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第七百零五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房屋租赁合同期限: 1.当事人约定了租赁期限的,为定期租赁;未约定租赁期限的,为不定期租赁;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而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视为不定期租赁。 2.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均不得超过20年。租赁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3.出租人有权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明确租赁期限,并在租赁期满后,收回房屋。承租人有义务在房屋租赁期满后返还所承租的房屋。如需继续租用原租赁的房屋,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前3个月提出,并征得出租人的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4.出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规定的期限将租赁房屋交给承租人使用,并保证租赁合同期内承租人的正当使用。 5.出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前需要收回房屋时,应当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并赔偿承租人的损失。未规定承租期限,房屋所有人要求收回房屋自住的,一般应当准许,承租人有条件搬迁的,应当责令搬迁;如承租人搬迁确有困难的,可给予一定期限让其找房或腾退部分房屋。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谈到租赁合同就必然牵扯到租赁合同的期限问题。在租赁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租赁的具体期限,也可以不约定租赁物的使用期限,即订立不定期租赁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214条的规定,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由此可知,当事人订立租赁合同时约定的租赁期限最长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实在有超过二十年的必要,可以在约定的期限届满之后续租。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租赁期限超过二十年的,并不是导致租赁合同无效,而只是超过的部分无效。对于约定了明确期限的租赁合同,到期后合同自然终止,承租人需返还租赁物,但是可以默示续租,即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而且出租人没有异议,在此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原先的租赁合同还是有效,但是此时合同变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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