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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城乡规划条例第26条

2022-09-26
鞍钢中心厂区及其矿山集中生产区的规划应当符合鞍山市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城市规划管理。鞍钢中心厂区及其矿山集中生产区的项目规划方案和年度建设计划,应当在每年3月1日前报市人民政府备案。上述区域边缘地带及其以外的建设项目,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实施规划管理。前款规定的鞍钢中心厂区及其矿山集中生产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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