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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将未经规划条件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投入使用的,在本市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区域,由行使相对集中权的部门责令暂...
鞍钢中心厂区及其矿山集中生产区的规划应当符合鞍山市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城市规划管理。鞍钢中心厂区及其矿山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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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的统一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鞍钢中心厂区及其矿山集中生产区的规划应当符合鞍山市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城市规划管理。鞍钢中心厂区及其矿山集中生产区的项目规划方案和年度建设计划,应当在每年3月1日前报市人民政府备案。上述区域边缘地带及其以外的建设项目,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实施规划管理。前款规定的鞍钢中心厂区及其矿山集中生产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
鞍钢中心厂区及其矿山集中生产区的规划应当符合鞍山市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城市规划管理。鞍钢中心厂区及其矿山集中生产区的项目规划方案和年度建设计划,应当在每年3月1日前报市人民政府备案。上述区域边缘地带及其以外的建设项目,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实施规划管理。前款规定的鞍钢中心厂区及其矿山集中生产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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