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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依法批准的各项城乡规划的修改,应当符合《城乡规划法》、《省实施办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法定条件、权限和程序。不符合法定条件、权限和程序,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城乡规划。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依照《城乡规划法》、《省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一)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表;(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三)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的建设工程竣工测量图及测绘报告;(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建设单位(个人)对规划许可内容实施分段施工,满足分段投入使用和安全等相关要求的,可申请分段竣工规划核实。分段规划核实不得超过三次。最后一次分段规划核实,应当对规划许可内容进行整体核实。符合规定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受理申请,并在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对建设工程竣工情况进行规划核实。经核实,符合建设地块规划条件(图则)和规划许可内容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不符合的,提出整改意见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在建设单位(个人)整改合格或者经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后,重新进行规划核实。涉及管线工程的建设项目,应当同时对管线工程进行规划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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