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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有以下四种情形 (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引起犯罪...
刑事诉讼法律师会见的规定包括:辩护律师可以与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沟通。律师会见权是指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法享有的会见犯罪嫌疑人和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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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二)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三)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四)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五)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六)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七)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八)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刑事辩护律师会见权的规定: 1、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2、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看守所应当为其安排; 3、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
律师会见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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