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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的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其中第四项规定了“在刑法第六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的。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该项规定不仅明确了拘役和有期徒刑合并执行时只执行有期徒刑,而且规定了被同时判处管制和拘役、有期徒刑时的执行方式,对于前者采取的是“吸收说”,对于后者采取的是“逐一执行说”,我院的审判委员会合议案件中对于拘役和有期徒刑所采取的判决执行方式也正是与《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的该项规定相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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