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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
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夫妻共同财产一般不能分割。只有一方的法定支持人患有重大疾病,但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或者一方隐瞒、转让、出售、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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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治疗,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如果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 3、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那夫妻可以在婚姻存续期间申请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婚姻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因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担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权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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