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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要求履行的法定职责或者支付义务明显不属于行政机关权限范围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根据司法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所请求履行的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明显不属于行政机关权限范围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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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司法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所请求履行的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明显不属于行政机关权限范围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行政诉讼的判决方式: 1、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撤销判决。 3、变更判决。法律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维持原判。指二审人民法院通过对上诉案件的审理,确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从而作出驳回上诉人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的判决。维持原判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即一审判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裁判有可靠的事实基础和确凿的证据支持。二是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即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法规恰如其分。 2、改判。指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改正第一审判决的错误内容的判决形式。改判适用于两种情形:一是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只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在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后,依法更正一审判决的内容。二是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在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的情况下,第二审人民法院一般应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不过,如果一审法院由于主、客观原因,难以或不可能查清事实,第二审法院则可以在查清事实后,依法对一审判决作出改判。 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进行改判时,必然会涉及一审判决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认定。从一审判决的内容看,它可能是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也可能是撤销或者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当第二审人民法院需要改变一审判决内容时,就必然要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重新予以确认,因而第二审人民法院在改变一审判决时,应当在对一审判决作出判决时,一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判决,依法判决维持、撤销或者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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