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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作为一种对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危害性极强的行为,既为伦理道德所排斥,又为法律法规所禁止,保险公司亦普遍通过设定责任免除条款的方式...
如果肇事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话,一般情况是三年以下。现阶段先弄清楚肇事者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如果不构成刑事犯罪,只是单纯不能足够赔偿伤着的话,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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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被解除合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你所述,虽然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但情节并不严重,也没有造成后果,尚不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用人单位不可以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劳动者可以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主张二倍经济补偿金即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两个月工资的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交通肇事逃逸作为一种对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危害性极强的行为,既为伦理道德所排斥,又为法律法规所禁止,保险公司亦普遍通过设定责任免除条款的方式对此行为予以否定评价。但在目前司法实践中,部分司法裁判机关援引保险法十八条之规定,即保险人未对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而判决该条款无效,这种因保险人的轻微过错而判决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从而使违法行为人获得巨大利益的做法客观上起到了对肇事逃逸行为的保护和纵容的效果。加之部分媒体不负责任的片面报导,使社会大众误以为肇事逃逸亦可获得保险保障,此类判决与报导已成为该违法行为泛滥的诱因之一,其社会影响是相当恶劣的。笔者认为,审判机关应当从保险法十八条之立法目的实现角度来把握对肇事逃逸等公知公序性质的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的审查尺度,从而使裁判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出车祸如果交管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确认是对方肇事需要承担所有责任时,受害人可以找肇事方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以及后续的治疗费以及相关的精神损害赔偿等费用。但是受害人因为出车祸而导致工作丢失,要求肇事司机对丢失工作造成损失赔偿的话,法律是不支持的。当然受害人也可以与肇事方协商看肇事方是否愿意赔偿,如果对方愿意赔偿的话也可以协商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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