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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开销分手后能否追回?

2024-11-07
在恋爱期间,男方为女方花费的费用,通常情况下是无法在分手之后追回的。 考虑到恋爱关系中财物赠与行为的存在,其有助于增强情感联系和维持关系,因此,如果其中一方自愿给予财物,例如香烟、酒水、衣物、手提包、手表和化妆品等礼品,或者在共同用餐、旅游等活动中产生的消费性支出或生活开销,这些都可以被视为一般的赠与行为。 当恋爱关系结束后,赠与方要求返还这些财物时,人民法院通常不会支持。 对于较大数额的财物赠与,尽管在达成赠与协议时双方并未明确表示,但双方都清楚这种赠与行为背后的期望是未来可能缔结婚姻关系或共同生活的美好愿望,而不仅仅是为了无偿转移财产权益。因此,这种特殊形式的赠与应该被认定为附有解除条件的赠与。当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的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合同将会失效,受赠人也必须归还赠与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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