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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又犯罪,不构成累犯。因为缓刑是附条件的不执行刑罚,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了,而不...
1、三类罪犯限制减刑的规定如下: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处无期徒刑的不得少于十三年;人民法院依照规定限制减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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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囚犯服刑期间,虽然存在一定程度的减刑限制,但他们仍有望获得减刑。 然而,在减刑方面,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来说,与那些不受过多减刑限制的罪犯相比,受限者通常需要等待更长的时间才能开始实施减刑,并且每次减刑所能减少的刑期可能会相对较短。 此外,法律还设立了一个最低服刑期限,即使罪犯表现出色,也不能无限度地进行减刑,以确保他们在狱中度过足够的时间。
职务犯罪可以减刑,但能否得到减刑,关健要看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是否符合减刑条件。《刑法》第七十八条【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公职人员职务犯罪减刑多少年,要依据判刑的类型和时间而定。 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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