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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囚犯服刑期间,尽管存在一定程度的减刑限制,但他们仍有望获得减刑。 对于能够减去多少刑期、允许进行几次减刑、何时启动减刑程序以及每隔多长时间...
根据刑法规定,罪犯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刑法》第七十八条【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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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和假释并不矛盾,但是假释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即一个是服够法定的刑期;第二不能是累犯和重大犯罪判刑十年以上。减刑不受上述限制。《刑法》第八十一条【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申诉权是犯罪分子的合法权益,并不是说服刑期间就不能申诉,所以减刑与申诉之间并没有什么必然的关系,如果犯罪分子如果确实有悔过表现的,那么就可以申请减刑。但是这里有一个问题,既然犯罪分子提起申诉了,那么就说明他认为判决是有问题的,在主观是犯罪分子还是认为自己无罪,或者是认为案件的事实确实存在,但是不认为自己构成了犯罪。 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根据刑法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罪犯,在符合减刑情节的情况下,经过一系列减刑程序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低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且最高刑期不能超过五年。减刑是一种对原有刑期进行适当减少的刑法执行活动。具体来说,减刑是指负责执行刑罚的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由法院对原判刑罚进行减轻的一种刑事司法行为。经过减刑程序后,罪犯的刑期可以减为四年零六个月,但最高刑期不能超过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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