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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改建、扩建化妆品生产场地的选止、建筑设计应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省、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其选址、建筑设计进行审查,并参加竣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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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为该产品的生产凭证;特殊用途化妆品证书为研制凭证,可用于该产品的技术转让。
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不得涂改、转让,严禁伪造、倒卖。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行使下列职责:(一)参加新建、扩建、改建化妆品生产企业的选址和设计卫生审查及竣工验收;(二)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进行卫生监督检查,索取有关资料,调查处理化妆品引起的危害健康事故;(三)对违反《条例》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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