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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行使下列职责:(一)参加新建、扩建、改建化妆品生产企业的选址和设计卫生审查及竣工验收;(二)对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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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新建、改建、扩建化妆品生产场地的选止、建筑设计应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其选址、建筑设计进行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本《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处罚可以合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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