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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工伤可以要求工伤赔偿,工伤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护理费、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交通食宿费、伤残辅助器具费、生活护理费、一次...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成都4级工伤赔偿标准,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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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待遇备注计算基数月份比例支付渠道医疗期间停工留薪12个月用人单位最长24个月,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期满仍需治疗,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医疗费用100%基金单位和职工个人垫付,工伤认定后按范围报销伙食补助本单位因工出差住院伙食补助标准70%用人单位转院费用按本单位因公出差标准用人单位交通、食宿费用医疗终结辅助器具按国家规定标准(鉴定委员会确认)基金假肢、假眼、假牙、矫正器、轮椅护理费完全护理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基金按月计发大部分护理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基金按月计发部分护理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基金按月计发一至四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本人工资24个月基金本人工资:指工伤职工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或低于统筹地区平均工资60%分别按比例计算。二级本人工资22个月基金三级本人工资20个月基金四级本人工资18个月基金每月伤残津贴一级本人工资90%基金伤残津贴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基金补差二级本人工资85%基金三级本人工资80%基金四级本人工资75%基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级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个月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受伤达到一至四级伤残的,其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可实行一次性支付或长期支付两种办法。一次性支付需由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二级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8个月三级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6个月四级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4个月五至六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本人工资16个月基金本人工资(同一至四级)六级本人工资14个月基金每月伤残津贴五级本人工资70%用人单位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享受,底线同一至四级六级本人工资60%用人单位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个月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提出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给付。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100%,9年以上不满10年按90%支付,每减少一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10%支付。六级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用人单位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每月伤残津贴5-15年用人单位六级每月伤残津贴5-15年用人单位七至十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本人工资12个月基金八级本人工资10个月基金九级本人工资8个月基金十级本人工资6个月基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个月用人单位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100%,9年以上不满10年按90%支付,每减少一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10%支付。八级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用人单位九级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个月用人单位十级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个月用人单位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5个月用人单位八级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个月用人单位九级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9个月用人单位十级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用人单位因工死亡丧葬费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基金停工留薪期内死亡或1至4级伤残职工留薪期满后死亡享受…
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关于成都8级工伤赔偿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如《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3条。 。
一、医疗费: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在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伙食补助费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住院期间。 三、食宿交通费 1、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要求:(1)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1)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2)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2)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六、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七、生活护理费 1、标准: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1)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八、工伤复发的费用 1、标准:享受《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2、要求: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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