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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后饮食不准

2022-08-03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的,命令其不得擅自离开住所或者居所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方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监视居住期间不得超过6个月,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如果县公安局在对赵某名义上实行监视居住,实际上与剥夺人身自由的羁押差不多,且在此期间中断了对赵某案件的调查,对其监视居住已经8个多月,超过了法律规定的6个月的期限,因此必须对赵某解除监视居住措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五十七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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