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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放火、失火、盗伐林木、滥伐林木、非法占用农用地等破坏林业生态资源的刑事案件中,罪犯已经承担了刑事处罚,是否还要承担林业行政处罚?此问题在以往虽有争论,但一般止于学术层面。随着行政公益诉讼的实施,该问题开始在实践层面产生争议。一些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建议或者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方式,要求林业主管部门对以上涉林刑事案件进行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而林业主管部门认为此举不妥,有违职权法定原则。对于林业行政处罚刑事现就有关法律问题分析如下: 一、认为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应当并处的理由 (一)法理依据 对于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竞合目前主要有三种观点: 一是质的区别说。认为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分别源于行政法与刑法,其在立法目的、价值取向、法益保护、评价机关、程序设置、承担方式等方面大相径庭,具有质的区别,因此,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不能相互替代和吸收。 二是量的区别说。认为违法和犯罪仅是危害程度的差别,行政违法责任和刑事责任因违法程度的不同而产生,都是同一性质的公法责任,二者只是量的不同,没有质的差别。因此,根据刑事责任优先原则,刑事责任应当吸收行政责任。
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的实施,监督和保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该《办法》经2009年12月30日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3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2010年1月19日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公布。《办法》分总则、实施主体与管辖、一般程序、简易程序、执行、结案和归档、监督、附则8章82条,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8月6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制作填写规范是:第一条为了规范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制作,正确实施林业行政处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林业行政处罚文书格式由国家林业局统一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补充制定相应文书格式的,应当报国家林业局备案法律、法规对文书格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林业行政处罚文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管理 采用计算机印制方式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文书的,应当符合规定的格式,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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