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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刑事是什么

2022-06-13
在放火、失火、盗伐林木、滥伐林木、非法占用农用地等破坏林业生态资源的刑事案件中,罪犯已经承担了刑事处罚,是否还要承担林业行政处罚?此问题在以往虽有争论,但一般止于学术层面。随着行政公益诉讼的实施,该问题开始在实践层面产生争议。一些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建议或者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方式,要求林业主管部门对以上涉林刑事案件进行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而林业主管部门认为此举不妥,有违职权法定原则。对于林业行政处罚刑事现就有关法律问题分析如下: 一、认为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应当并处的理由 (一)法理依据 对于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竞合目前主要有三种观点: 一是质的区别说。认为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分别源于行政法与刑法,其在立法目的、价值取向、法益保护、评价机关、程序设置、承担方式等方面大相径庭,具有质的区别,因此,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不能相互替代和吸收。 二是量的区别说。认为违法和犯罪仅是危害程度的差别,行政违法责任和刑事责任因违法程度的不同而产生,都是同一性质的公法责任,二者只是量的不同,没有质的差别。因此,根据刑事责任优先原则,刑事责任应当吸收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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