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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岁儿童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相当的证言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3条第二款待证事实与其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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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给付扶养费的条件有:是父母的亲生子女,子女未成年不能独立生活。抚养孩子是父母的法定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六岁儿童告影楼侵权案情介绍:浙江武义县6岁儿童宋某以侵犯肖像权为由,将一家影楼的负责人A告上了法庭,这也是当地首例肖像权纠纷案件。日前,浙江武义县法院审理了此案。宋某诉称,因A觉得宋某生性可爱,便与其母亲达成协议:由影楼工作人员带宋某到金华六岁儿童告影楼侵权案情介绍:浙江武义县6岁儿童宋某以侵犯肖像权为由,将一家影楼的负责人A告上了法庭,这也是当地首例肖像权纠纷案件。日前,浙江武义县法院审理了此案。宋某诉称,因A觉得宋某生性可爱,便与其母亲达成协议:由影楼工作人员带宋某到金华市一知名影楼拍摄艺术照,如果拍摄效果好,则留一张比较大的相片供A影楼作为样本使用。可是,在宋某被带去拍照后没几天,宋某的家人便发现A在没有征求宋某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已将宋某的照片印刷成广告本4000多份在社会上散发。此外,A还将宋某的照片外传,宋某的相片已被金华另一影楼制作成广告图片放在街头一大型广告栏内,严重侵害了宋某的肖像权。原告请求判令A在立即停止肖像权侵犯行为的同时,赔偿精神损害费2万元,并向宋某赔礼道歉。对于A将宋某照片印刷成广告本的行为,法院予以认定,并认为该行为显然具有赢利的目的性,在未经宋某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系擅自使用他人肖像权的侵权行为。据此,法院判决A有权使用宋某的一张相片在其开设的影楼内做样本,停止使用宋某的肖像做其他广告的行为;由A在判决生效后10日向宋某作出书面赔礼道歉;驳回原告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1、已满十六周岁的话不属于童工。 2、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3、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4、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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