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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店堂告示,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内悬挂、张贴的带有的警示性的标语、标牌等为消费者知晓的事项,其内容是告诉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应注意...
所谓店堂告示,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内悬挂、张贴的带有的警示性的标语、标牌等为消费者知晓的事项,其内容是告诉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应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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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堂告示,是指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内悬挂、张贴的带有警示性的标语、标牌,其主要内容是告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应当注意的事项或是一些商业习惯的用语。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张贴店堂告示是经营者的一种单方行为,由于店堂告示的内容无须征得消费者的同意,而完全由经营者的意志确定,因此,店堂告示中容易出现有损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内容。衡量经营者的店堂告示是否有效,应依据两条标准,一是店堂告示的内容对消费者而言是否公平、合理;二是店堂告示的内容是否单方面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所以在实践中,诸如“在本店寄存物品丢失,只赔五元”、“本店商品一旦售出,概不退货”等对消费者不公平的店堂告示一律无效。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33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根据这一规定,销售者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内部的质量管理制度,以及同生产者或其他供货者之间订立的合同的约定,对购进的产品质量进行检查,杜绝假冒伪劣及不合格产品进入销售环节,这是销售者保证产品质量的一项重要义务,也是保护销售者自身合法权益的一个措施。销售者对所进货物经过检查验收,发现存在产品质量问题时,可以提出异议,经进一步证实所进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可以拒绝验收进货。如果销售者不认真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予以验收进货,则产品质量责任随即转移到销售者这一方。即使产品是由供货商直接交付,也不能改变销售者和消费者的关系,合同主体仍是双方当事人,因此不能免除销售者应承担的产品质量责任。
该百货公司的店堂告示无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它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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