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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是执行公司投资者决策,有执行权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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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约定的,应依约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人员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风险提示:用人单位应注意的问题有:对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在离职后应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否则,竞业限制义务将自动终止;须明确劳动者的违约责任,以便在劳动者违约时有明确的条款依据;明确损失赔偿责任,注意收集、保存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违约行为遭受的损失,为追究相关责任提供依据。
1、法律禁止担任公司的董监高的人有,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对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没有超过三年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定代表人变更需要进行登记。 2、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一般而言,他们负起公司例行公务的种种责任,也拥有来自董事会或主要股东所授予之特定的执行权力。有部份企业为强化他们的职权等,会另外授予他们执行董事的职衔。而如果他们本身就是合伙人或股东,执行董事也是他们另一个重要的职称。虽然他们要负起例行公务的责任,然而主要职司实是行政管理或重大公司政策的执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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