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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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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警告,是指对违法行为予以告诫和谴责,申明其违法行为已经构成违法,要求其以后不得再有类似行为的一种以影响行为人声誉的强制批评手段。罚款,是对违法行为人依法强制收取钱款的制裁,使行为人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一种严厉手段。暂扣驾驶证,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有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实施的在一定时间内取消其驾驶资格的一种强制性手段。吊销驾驶证,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严重违反道路安全法律、法规的持有机动车的驾驶人员,实施的剥夺其驾驶资格的一种严厉强制性行政处罚手段。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秩序的行为人,短期内强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法律责任部分从主体上划分主要有三方面构成,包括非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驾驶人以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和单位,在处理各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区分各种主体的不同责任,严格遵循相关法条关于处罚的规定进行处理。
为了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百元罚款:(一)占用导流线行驶的;(二)违反规定占用专用车道行驶的;(三)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时占用人行横道、黄方格停车的;(四)违反禁行、规定的;(五)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的;(六)十二周岁以下儿童乘坐在副驾驶位置,或者四周岁以下儿童乘坐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未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儿童安全座椅的;(七)手持使用电话、电子设备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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