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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

2020-01-23 504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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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以不超过200元的罚款,可以当场作出罚款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作出的罚款决定,当事人无异议的; (二)对机动车驾驶人当场作出50元以下的罚款决定,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三)在边远、交通不便地区对机动车驾驶人作出的罚款决定,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
法律依据
《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 第七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以不超过200元的罚款,可以当场作出罚款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作出的罚款决定,当事人无异议的;(二)对机动车驾驶人当场作出50元以下的罚款决定,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三)在边远、交通不便地区对机动车驾驶人作出的罚款决定,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 第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元罚款:(一)逆向行驶的;(二)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的;(三)驾驶非机动车时双手离把的;(四)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两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的;(五)非下肢残疾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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