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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活动中的司法鉴定,应当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中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委托鉴定的事项超出名册中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的业务范围,可以委托...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不受地域限制。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统一接受委托和组织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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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实行统一登记制度。未经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并编入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侦查机关因侦查工作需要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登记,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符合规定数额的资金;(二)有明确的业务范围和必需的仪器、设备、执业场所;(三)有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四)申请从事的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专职司法鉴定人,并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行业有特殊资质要求的,除具备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相应的行业资质。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必须是专职司法鉴定人;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一)原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进行鉴定的;(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三)原司法鉴定严重违反规定程序、技术操作规范或者适用技术标准明显不当的;(四)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但是,鉴定意见有缺陷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式解决的除外;(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委托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受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应当不低于原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由其他司法鉴定人实施。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重新鉴定,应当在司法鉴定委托书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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