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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民事案件时,在处理案件时,是否应当将询问笔录当证词

2022-01-25
询问笔录是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对当事人以外的案件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而制作的问答式书面记录,是证据种类中书证的范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民事诉讼法上的证人证言是指证人以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而询问笔录中记载的被询问人“证词”,是被询问人向公安机关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而非其就案件相关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故询问笔录中被询问人就案件情况所作陈述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界定的“证人证言”。但在处理询问笔录的证据能力、证明力时,也不能像原告代理律师认为的那样,笔录上有证人的签字和手印,就应当采信。在民事审判中,如果当事人仅提供询问笔录,而没有公安机关对该笔录的采纳和其他处理意见佐证,对询问笔录的证明力就应综合全案其他证据进行判断后再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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