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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立保险公估机构,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者全体合伙人应当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向中国保监会办理申请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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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机构被依法吊销营业、被撤销、责令关闭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清算,并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清算报告。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投资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保险公估机构的发起人、或者合伙人。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公估机构的,应当书面告知所在保险;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保险公估机构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公司法》)有关规定取得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同意。
保险公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根据执行业务的需要,要求委托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提供有关保险公估的文件、资料和其他必要协助;(二)客观、公正从事保险公估活动,在当事人不提供协助或者要求出具虚假保险公估报告时,中止执行业务或者终止履行合同;(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XX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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