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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2、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监视居住。解除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解除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只要是无效的婚姻,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也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予以解除。《》规定: 1、任何人发现无效婚姻,都有权检举和揭发; 2、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该婚姻无效; 3、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发现有无效婚姻的,应当主动依职权解除该婚姻。《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只有符合结婚的条件并依法办理了的婚姻,才是合法的婚姻,具有法律效力。欠缺结婚实质条件的婚姻是绝对无效的,无效婚姻自始无效,从一开始就不发生法律效力,在婚姻当事人之间不产生夫妻间的法律义务关系。
同居关系的解除:第一,如果同居的男女双方,没有财产争议,也没有孩子,直接分开就可以了;第二,如果有财产,或孩子,最好去法院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第三,无论如何,最有保障的做法是,去法院起诉解决,我认为,因为本人在莲塘派出所处理的很多类似案件来看,不是去法院解除的同居双方,以后往往会出现很多“费心”的纠纷,以及其他闹心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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