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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2、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监视居住。解除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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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2、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监视居住。解除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解除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1、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2、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监视居住。解除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解除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收到法律文件和相关资料,确认被监视居住者后,立即指定被监视居住者的居住地或居住地派出所执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应遵守的规定,执行监视居住的县级公安机关应立即通知原决定监视居住的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出解除、变更监视居住决定的,公安机关应根据原决定机关决定书解除监视居住。需要解除监视居住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开具《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解除监视居住必须及时通知执行机构,监视居住者和有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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