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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看守所在押人犯不可以与外界通电话,经过批准可以同近亲属通信会见。...
拘留中心关押期间亲属能否见面,取决于案件仍处于哪个阶段。在调查阶段,家属不能探望,律师可以会见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家属可以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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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法律规定,看守所在押人犯不可以与外界通电话,经过批准可以同近亲属通信会见。 二、法律依据:《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人犯与其居住在境内的近亲属通信,须经办案机关同意,要求会见的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主管局、处长批准。 第三十五条会见人犯,每月不许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每次会见的近亲属不得超过三人。会见时,应当有办案人员和看守干警在场监视。会见中,严禁谈论案情,不准使用暗语交谈,不准私下传递物品。违反规定不听制止的,应即责令停止会见。 第三十七条人犯近亲属送给或者寄给人犯的日用品和学习书刊,经检查,看守所同意收留的要详细登记,办好手续后交给人犯;现金由看守所代为保管,人犯有正当用途时可以支付;对于不许收留的物品,当场或登记后予以退回。 第三十八条看守所对人犯发收的信件,未受办案机关委托检查的,一律交办案机关处理。
拘留在拘留中心的亲属可以参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拘留中心条例》的规定,在拘留期间,经处理机关同意,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进行沟通和会见。
关押在看守所的情况下,经办案机关同意的情况下,是可以看望的。探视关在看守所里的人必须经过批准,才能会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人犯与其居住在境内的近亲属通信,须经办案机关同意,要求会见的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主管局、处长批准。 人犯与其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近亲属以及外国近亲属会见、通信,或者外国籍人犯与其近亲属、监护人及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人员会见、与外国通信,均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或者国家安全厅、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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