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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是可以和多个乙方签订合同的。法律对于订立合同的人数并没有限制,具体需要看其交易的标的物、标的是否能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能否实际交付给多个乙方,如果不能便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比如同一标的物或者同一标的的合同是不能与多个乙方签订。
甲方如果有多个标的物的处分权的可以与多个乙方签订合同;如果甲方只有一个标的物具有物权的,不能就该标的物与多个乙方签订合同,若签订了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二条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百一十三条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前条规定的义务。
一般是不可以的。但这个也不是绝对的,看双方在招标文件中是否会提出。 1、分公司可以单独对外签订合同,但是一般需要总公司的签字,分公司对外不承担责任,由总公司来承担。 第三人与分公司签订合同的,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实践中,为了减少麻烦,总公司可以授予分公司一定的权利来签署合同,这样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签署的合同也是有效的。 3、分公司超越代理权签订的合同,总公司可以在相应的时间内进行追认。在相应的时间内未做追认的,视为拒绝追认。追认的时间为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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