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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受理 当事人决定申诉后,应向检察院提交申诉材料,检察院会在收到申诉状后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送达是否受理告知书。如果做出受...
(件受理1、不服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申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1)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具有法律效力;(2)有具体的申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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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受理当事人决定申诉后,应向检察院提交申诉材料,检察院在收到申诉书后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送达是否受理申诉书。如果作出受理决定,检察院应在受理日起7天内作出以下处理:1、不服同级或下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裁定的,转移到本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处理2、上级人民检察有抗诉权的,转移到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3、依法属于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主管范围的,转移到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处理。(二)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检察院应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书。如果检察院决定立案,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可在收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检察院立案后,应调查法院审判书,调查书后3个月内审查结束。如果检察院决定不立案的案件,应通知申诉人。(3)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检察院立案后,审查法院民事审判活动。对于取保候审结束的案件,检察院要分情况做出是否提起抗诉的决定。立案审查期一般为自调(借)阅法院审判案卷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复杂疑难的案件为六个月内。(四)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对于同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检察院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会提请上一级检察院抗诉。如果检察院认为不符合抗诉条件的,将做出不提请抗诉决定,并在作出该决定之日起5日内送达《不提请抗诉决定书》。对检察院作出不提出抗诉或不提出抗诉决定的诉讼案件,当事人再次提出诉讼时,检察院不予受理。(五)再审开庭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再审法庭。受理抗诉的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提出抗诉的检察院可以指令再审法院的同级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
我国《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规定,如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可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受理 当事人决定申诉后,应向检察院提交申诉材料,检察院会在收到申诉状后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送达是否受理告知书。如果做出受理决定,检察院应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分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不服同级或者下一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裁定的,移送本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处理; 2、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转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 3、依法属于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主管范围的,移送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处理。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 检察院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应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书。如果检察院决定立案的,则会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检察院应当在立案后调(借)阅法院审判案卷,并在调(借)阅审判案卷后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如果检察院决定不立案的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 检察院立案以后,会对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审查。对于审查终结的案件,检察院应当分情况作出是否提起抗诉的决定。立案审查期一般为自调(借)阅法院审判案卷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复杂疑难的案件为六个月内。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 对于同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检察院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会提请上一级检察院抗诉。如果检察院认为不符合抗诉条件的,将做出不提请抗诉决定,并在作出该决定之日起5日内送达《不提请抗诉决定书》。对于检察院做出不提请抗诉或不抗诉决定的申诉案件,当事人再行申诉的,检察院不再受理。 (五)再审开庭 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再审法庭。受理抗诉的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提出抗诉的检察院可以指令再审法院的同级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 第二十五条对于审查终结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分别情况作出决定: (一)原判决、裁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二)原判决、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作出不抗诉决定; (三)符合本规则第八章规定的检察建议条件且确有必要的,向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就你所问的到最高人民法院如何申诉,我的回答如下: 1、对最高人民法院办理的各类案件进行立案。其中,对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类第一、二审案件,死刑复核案件以及请示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领导和领导机关批办转办的各类申诉、申请再审案件,不服高级人民法院裁判的知识产权、海事、行政、执行、赔偿申诉和申请再审的案件登记立案后转有关庭(办)处理。 2、审查不服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审查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再审改判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识产权、海事等)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认为申诉无理的,予以驳回;符合立案条件的,移送审判监督庭审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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