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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服人民检察院下列处理决定的申诉,不属于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管辖,应当分别由人民检察院相关职能部门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规定...
具体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抗诉工作的若干意见》(高检发诉字[2001]7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抗诉工作的若干意见》是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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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民事申诉即民事再审申请应当注意如下事项: [1]为便利当事人申请再审,提高人民法院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效率,现将申请再审的有关注意事项告知如下: 1、当事人不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依法向作出该法律文书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 2、申请再审的当事人为再审申请人,其对方当事人为再审被申请人。 3、申请再审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应当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允许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 4、申请再审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列举的事由提出。 5、再审申请人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并按照再审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6、再审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1)再审申请人、再审被申请人基本情况。自然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地及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2)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名称、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名称及案号; (3)申请再审所依据的事由;有多项事由的,应逐项列明; (4)撤销或者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的具体诉讼请求; (5)申请再审事由以及再审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证据; (6)受理再审申请书的法院名称; (7)再审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8)递交再审申请书的日期。
我国《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规定,如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可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受理 当事人决定申诉后,应向检察院提交申诉材料,检察院会在收到申诉状后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送达是否受理告知书。如果做出受理决定,检察院应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分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不服同级或者下一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裁定的,移送本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处理; 2、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转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 3、依法属于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主管范围的,移送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处理。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 检察院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应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书。如果检察院决定立案的,则会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检察院应当在立案后调(借)阅法院审判案卷,并在调(借)阅审判案卷后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如果检察院决定不立案的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 检察院立案以后,会对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审查。对于审查终结的案件,检察院应当分情况作出是否提起抗诉的决定。立案审查期一般为自调(借)阅法院审判案卷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复杂疑难的案件为六个月内。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 对于同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检察院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会提请上一级检察院抗诉。如果检察院认为不符合抗诉条件的,将做出不提请抗诉决定,并在作出该决定之日起5日内送达《不提请抗诉决定书》。对于检察院做出不提请抗诉或不抗诉决定的申诉案件,当事人再行申诉的,检察院不再受理。 (五)再审开庭 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再审法庭。受理抗诉的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提出抗诉的检察院可以指令再审法院的同级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 第二十五条对于审查终结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分别情况作出决定: (一)原判决、裁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二)原判决、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作出不抗诉决定; (三)符合本规则第八章规定的检察建议条件且确有必要的,向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件受理1、不服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申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1)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具有法律效力;(2)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应当提交申诉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文件和证明其主张的证据材料。2、对于民事、行政诉讼案件,人民检察院控告诉讼检察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处理各自情况:(一)不服同级或者下一级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移送我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处理;(二)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移送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三)依法属于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主管范围的,移送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处理。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案件复杂或者对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可以直接受理。(二)立案1。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由有抗诉权或者提请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立案:(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不足的;(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可能错误的;(三)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四)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判决。2、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的民事行政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其它当事人可在收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立案的,应当通知申诉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立案后调(借)审查人民法院的审判案卷,审查结束后三个月内。(3)审查1。人民检察院立案后,应当及时指定检察人员审查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或者行政诉讼活动。二、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对原审案卷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可进行调查。3、人民检察院认为申诉人应当提供证据材料证明其申诉主张的,可以要求申诉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申诉人逾期无故不提交证据材料的,视为撤回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原件出具收据。4、人民检察院的调查活动应当由两名以上检察官共同进行。调查材料应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字或盖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终止审查:(一)申诉人撤回申诉,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二)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三)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四)其他应当终止审查的情形。人民检察院决定终止审查的案件,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终止审查决定书。五、民事、行政案件审查终结,应当制作《审查终结报告》。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审查结束的案件作出抗诉或者不抗诉的决定。6、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抗诉的案件,应当分别处理:(1)直接受理的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制作《不抗诉决定书》,通知当事人;(2)下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制作《不抗诉决定书》,送达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接到《不抗诉决定书》后,应当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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