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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最高检申诉规定

2022-07-06
对不服人民检察院下列处理决定的申诉,不属于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管辖,应当分别由人民检察院相关职能部门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规定办理: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因虽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但是不可能判处犯罪嫌疑人徒刑以上刑罚,或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但是不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因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是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或者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 (四)不服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立案决定的 (五)不服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 (六)不服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查封、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决定的 (七)不服人民检察院对上述决定作出的复议、复核、复查决定的。 第八条不服人民法院死刑终审判决、裁定尚未执行的申诉,由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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