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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立基础不同。公司成立的基础是公司章程,合伙企业成立的基础是合伙人之间签订的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之间的合意。 (2)法律地位不同。 (3...
合伙企业是指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组织。公司是根据公司法在中国设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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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立基础不同。公司成立的基础是公司章程,合伙企业成立的基础是合伙人之间签订的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之间的合意。 (2)法律地位不同。 (3)法律性质不同。 (4)出资人承担的风险不同。
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有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两者的主要区别: (1)成立基础不同。公司成立的基础是公司章程,合伙企业成立的基础是合伙人之间签订的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之间的合意。 (2)法律地位不同。公司是法人企业,具有法人资格;合伙企业是自然人企业,没有法人资格。 (3)法律性质不同。公司是资本的联合,各股东的平等是在股份基础上的平等,股东依其持股数分享权利;合伙企业强调人的联合,合伙人之间是平等的,一般都可以代表企业对外发生业务关系,而且在合伙协议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合伙人对企业的管理和利润的分配有着平等的分享权。 (4)出资人承担的风险不同。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合伙人共负盈亏,合伙人个人的财产也需要还企业的债务。公司承担是有限责任,即以公司的财产承担公司的债务,不足部分股东个人财产不承担。
一百多年来,很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都采用普通合伙这种组织形式。但随着专业服务机构的规模不断扩大,合伙人数目大为增加,以至有的合伙人之间并不熟悉甚至不认识,各自的业务也不重合,如一些国际会计公司在全球设立机构,拥有几千名、甚至上万名合伙人。 这与传统普通合伙中合伙人人数较少,共同经营的模式很不相同,因而让合伙人对其甚至并不熟悉的合伙人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实属勉为其难。20世纪90年代后,合理规范专业机构合伙人责任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在这种情况下,有限责任合伙这种突破传统合伙责任承担方式的合伙形式便随之产生了,其首创于美国。 特殊的普通合伙是我国法上的特有概念,其借鉴的是正是美国的有限责任合伙。所谓特殊的普通合伙,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普通合伙人组成,依合伙企业法核准注册的实体。当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时,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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