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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获得的知识产权收益,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
离婚时知识产权收益的分割方式:离婚时知识产权收益如果是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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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知识产权收益分割首先需要明确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由双方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属于个人所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离婚时是无需分割的。
离婚时知识产权收益分割首先需要明确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应当由双方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属于个人所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离婚时是无需分割的。
关于知识产权的收益问题。现行婚姻法第17条第3项将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的“知识产权的收益”确定为共同财产。但对“收益”应如何理解,法律并没有做出详细的规定。就知识产权的收益性质而言,知识产权的收益应存在即得经济利益与预期经济利益之分。 即得的经济利益,属于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毫无疑问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而对于预期经济利益,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的《财产分割意见》第15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后所得的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离婚时归一方所有。 显然,该意见仅将已经实际取得的经济利益归属与夫妻共同财产,而把预期经济利益排除在夫妻共同财产外。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解释(二)》第12条规定:婚姻法第17条第3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相关夫妻婚后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破产安置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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