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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反要约通常来说是算对原要约内容进行了实质变更的。一般承诺的内容要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中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
1、反要约通常来说是算对原要约内容进行了实质变更的。 2、一般承诺的内容要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中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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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现行法并没有对此作出解释,但是,合同法第30条对什么是实质性变更作出了列举,即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属于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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