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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现行法并没有对此作出解释,但是,合同法第30条对什么是实质性变更作出了列举,即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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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性变更是指受要约人对合同的标的、数量、价格、质量标准、期限等实质条款进行变更,实质性变更属于反要约,相当于提出了一个新的要约。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可以对合同的条款作出实质性变更。对合同进行变更可以通过重新签订合同或者签订补充协议达成。 二、合同实质性变更包括哪些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合同的变更属于法律关系的变更,遵循法律关系变更的一般规则,即合同的变更由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一定的法律事实所引起,包括法律行为以及法律事件。在合同变更中,法律行为包括双方法律行为以及单方法律行为,而法律事件则包括依裁判变更和依法律规定变更: (一)依法律行为变更。分为“依双方法律行为变更”和“依单方法律行为变更”; (二)依裁判变更。分为“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违约金的变更”、“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在特定情况下有权请求变更租金”、“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在特定情况下有权请求变更租金”以及“在情势变更的情形下,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合同内容”。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1、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2、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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