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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二手房不能签阳阳合同。签订阴阳合同可能致使报价条款无效。阴阳合同是用虚假报价来躲避国家税收或骗得高额贷款,进而损害国家税收和第三人的合法利...
二手房阴阳合同不安全。合法成立生效的合同应当是当事人的真实意图。阴阳合同中的阳合同属于当事人以虚假意图订立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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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阳合同”指的是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买卖双方基于某种目的而就同一房屋买卖签订的数份不同价格的合同。 “阴阳合同”一般分为两种: 一种是房价虚高,即合同约定的房屋交易价款高于实际的成交价款,其目的在于申请银行按揭贷款时达到多申请贷款从而减少首期款; 另一种是压低房价,即将送至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专供登记或备案使用的低价合同叫“阳合同”,把双方私下留存并实际履行的高价合同叫“阴合同”,最终实现少缴税金的目的。 “阴阳合同”之所以产生的原因,除了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淡薄,利益驱使的内部原因之外,还有银行放贷审查不严、税收监管存在漏洞、中介机构监管缺失等外部原因等。“阴阳合同”的存在不仅损害了国家利益,对于当事人而言,也存在着巨大的风险,即当遇到房价上涨或者下跌的情况,一方当事人可能利用“阴阳合同“效力上的漏洞,给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1.鉴于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税收管理规定,有关部门查实后,如果属于一般逃税行为,税务机关有权给予行政处罚,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如果偷税数额较大、次数较多,则可能构成犯罪。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房屋买卖过程中签订“阴阳合同”,对双方都有着很大的风险: 第一,再次出售时承担高昂的差价税负的风险,买方往往是在卖方同意让价的条件下而配合签订“阴阳合同”的。但是买方切不可只关注眼前的利益、因为买方的角色随时可能转换成卖方。本次交易中原来的卖方做低价格后逃避了税负、但等到将来买家卖出房屋时,买家可能就要面临两个问题:一是由于买入价低,房屋出售时估值也会相应降低;二是再次卖出和买入价之间的差额较大而承担高额的个人所得税税负。 第二,行政处罚的风险。房地产买卖中,买方应按成交金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契税。阴阳合同被查出后税务部门可能对偷逃契税的买方给予补缴税款、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三,刑事处罚的风险。根据《刑法》的规定如果买方偷逃的契税数额达到标准则买方可能直接被追究偷税罪的刑事责任。另外如果卖方偷逃税额达到标准则买方也有可能被作为偷税罪的共同犯罪人与卖方一同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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