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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是一种财产税,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现行的房产税是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
1、从价计征算:房产余值=房产原值×[1-(10%~30%)]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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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套房产税如何征收套 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应税住房的,按时间顺序对先购的一套应税住房计算扣除免税面积;其中: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暂行办法》施行前的独栋商品住宅,允许纳税人选择一套应税住房计算扣除免税面积。 (1)采用分段累进税率,年税率为0.8% - 20%。超过免税面积落在基本居住套数以内的部分,年税率为0.8%;超过免税面积落在基本居住套数外第一套的部分,税率为3%;超过免税面积落在基本居住套数外第二套的部分,税率为5%;超过免税面积落在基本居住套数外第三套的部分,税率为10%;超过免税面积落在基本居住套数外第四套或以上的部分,税率为20%。 (2)套数排序以房屋购置时间为准,同一天购置的,以房屋面积大小排序。免税面积按照套数排序依次扣除。 (3)与家庭外成员联名持有房产的,也计为单独一套,面积按注明产权比例或平均分摊。 (4)机构拥有的住宅房产也可考虑采用5%或10%的单一税率,并禁止今后购买住宅房产。 房产税的征税标准 房产税征收标准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 (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 - 30%后的余值; (2)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从价计征10% - 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如浙江省规定具体减除幅度为30%。 房产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 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其计算公式为: (1)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 应纳税额 = 房产原值 × (1 - 10% 或 30%) × 税率(1.2%) (2)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 应纳税额 = 房产租金收入 × 税率(12%)
房产税征收标准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 (一)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 (二)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从价计征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如浙江省规定具体减除幅度为30%。 房产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 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其计算公式为: 1、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 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10%或30%)*税率(1.2%) 2、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 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税率(12%)
(1)房产税的征收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的房屋。 (2)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菜窖、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税的征税对象。 (3)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产税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这里的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其征税范围包括市区、郊区和市辖的县县城,不包括农村。县城,是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征收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建制镇是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座落于上述地区以外的房屋不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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