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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不即行撤离现场或者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在记录事故情况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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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简易程序的规定主要是公安部2008年颁布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该《规定》对简易程序作了如下的规定: 第十五条对仅造成人员轻微伤或者具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财产损失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但是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除外。 第十六条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对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具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情形之一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处理。 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叙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当事人签名。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在记录事故情况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2)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 (3)交通警察对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 (4)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 。
简易程序: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对仅造成人员轻微伤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产损失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但是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除外。 1.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2.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3.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4.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5.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6.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7.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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